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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当前,随着工程质量检测快速发展,恶意竞争、弄虚作假等检测行为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贯彻落实住建部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检测监管,促进工程质量提升,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测市场专项整治(下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行为,有效整治检测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检测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个人的质量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
1、未按规定作为检测业务委托单位主体,未履行对检测管理的首要责任;
2、未按规定与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合同或签署阴阳合同,违规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
3、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
4、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
1、未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不能代表母体;
2、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
3、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不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
4、钢筋连接接头抽样检验未从工程实体中取样;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三)监理单位
1、未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时实施见证;
2、串通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3、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四)检测机构
1、出借、挂靠检测资质证书,转包检测业务;
2、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3、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4、不按规定的检测数量、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
5、更改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
6、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7、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8、未按规定在省检测监管信息平台登记机构(含分支机构)资质、设备、人员等信息;未按规定登记检测方案、检测合同信息;未按规定登记检测人员培训信息;
9、检测人员培训弄虚作假,检测人员能力不满足要求;
10、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实行自动采集并上传;
11、未按规定要求留置检测试样;
12、未按规定上报检测结论不合格事项。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7年12月底结束。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2017年4月20日前,全省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市、州检查。2017年4月21日—11月30日,各市、州及县、区主管部门每3个月对在建工程检测行为进行一次抽查,对检测机构及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省厅将结合各地工作开展境况,适时进行督查。
(三)省厅巡查。2017年6月、11月,省厅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巡查,巡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分析。2017年12月中旬以前,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以市、州为单位(包含下辖县、区)于12月底上报省厅。
四、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检测的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二)对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检测、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或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和伪造检测报告的,应对涉及的检测内容委托其它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已无法还原抽样检测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涉及结构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涉及功能性的,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实体检测。
(三)对恶意压低检测费用的在建项目及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四)对未按规定在省检测监管信息平台登记信息的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的依据。
(五)对存在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并利用省建筑市场诚信一体化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测机构对其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转包检测业务、转让资质证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依法从严进行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厅委托省质安总站具体负责全省专项整治部署、督查等工作。各市、州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自查整改。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检测机构要认真对照专项整治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全面进行整改。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及县、区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的督导。要严格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处理和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同时,要组织观摩、交流等活动,宣传推介一批技术过硬、行为规范、服务优良的示范检测机构。
(四)不断改进提高。各市、州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质安总站将全面总结分析各地经验、做法,完善检测管理制度,固化专项整治成果,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共同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
各地应设立专项整治举报投诉电话和邮箱,及时做好举报投诉处理工作。省质安总站设立专项整治举报投诉电话:027-67120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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